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聲明
 
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聲明
 
2008年1月25日,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十一名委員,除因其中一名早於數月前因私人理由已辭職外,全部被列入某香港高等法院傳訊令狀中成為與訟(被告)人,加上新任商場管理人“獅寶管理有限公司”及其公司行政總裁,該傳訊令狀共有十二名與訟人。香港高等案件编號 HCA 151/08。
 
原訟人為”China Tender Ltd” 及“龍亞行”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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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由 尹柏權 為主要股東的 深之都商場發展商 ”China Tender Ltd” 及首任管理人“龍亞行”入稟高院,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有以下聲明:

 

關於 China Tender Limited (深之都商場發展商) 及  "龍亞行有限公司(Future Dragon Limited)" (被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大會」議决辭退的深之都商場首任管理人),於2008年1月25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,案件编號 HCA 151/08  (下稱 "該訴訟"),向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及 "獅寶管理有限公司 (Cesa Management  Limited)" 等興訟,爭議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大會」能否有權辭退商場首任管理人"龍亞行" 等等,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 對此感到憤慨,認為被辭退的深之都商場發展商、首任管理人是在濫用 “法律手段” ,試圖延續、戀棧某些不公義、不公平的權利。

 
該訴訟進一步証實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的觀點是正確的 :  
 
"我們 認為大廈商場部分的《分公契》引起的不公和糾紛,在社會上已愈來愈多,情況亦愈趨複雜;特別是關於終止「分公契經理人」職務的權力,現時在法律上存有灰色地帶。因此,我們希望政府各部門關注這個「社會問題」,避免情況繼續惡化。"
 
該訴訟也進一步証實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的 公 開 訴 求 是正確的、是迫切的: 
 
"我們希望經過這樣的立例、修例(及香港律師會訂立、修改律師章則、守則):
(1)    對已經遭受不公平《分公契》條款約束、已經遭受《分公契》內不公平委聘「分公契管理人(及相類似分公契管理人)」條款約束的業主、香港市民來說,可使這些業主、香港市民掙脫這些《分公契》不公平條款的約束、掙脫這些《分公契》內不公平委聘「分公契管理人(及相類似分公契管理人)」條款的約束;
 
     (2) 對其他香港市民來說,可使香港市民將來不會墮入《分公契》內不公平條款的網羅、不會墮入《分公契》內不公平委聘「分公契管理人(及相類似分公契管理人)」條款的陷阱。"
 

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决定,除將該訴訟交予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代表律師、大律師跟進外,當一如既往,全力向政府行政當局、香港律師會爭取 立即 立例、修例(及香港律師會訂立、修改律師章則、守則)。

 
此外,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亦藉此提醒其他香港市民,在購買房地產(將特別是分拆的商場) 時要加倍留意,避免跌落陷阱 :- 
 
(1) 關於終止「分公契經理人」職務的權力,現時在法律上存有灰色地帶、漏洞,因此某些不良發展商會利用有權製訂《分公契》的利便,在未能持平的律師協助下擬備了不公平《分公契》,訂下委聘“首任”管理人的條款不公平、直接或間接地賦予商場“首任”管理人過大、甚至無限大的權力;
 

(2)  此外,法律上對地產樓盤推銷廣告監管不嚴,且容許發展商、地產代理可一方面發出不正確的廣告,另一方面則發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(例如: 本售樓書內容只供參考之用,一切資料均以政府最後批准之圖則及法律文件為準)。 

 
假如任何本港市民有相似的經驗,或有類同訴求,歡迎致電本會副主趙勇全先生(電話︰6480 1096)或秘書姚志豪先生(電話︰9805 1915聯絡。
 
 
「深之都商場業主委員會」
2008年1月25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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